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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

如何提出质询?谁来答复质询?

2018-06-19 10:16:20

 啥是质询?

根据代表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监督法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属于议案的一种,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

监督法出台后,地方人大多次实践。比如,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部分直属机构的违法收费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提出了质询案。

2011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11位人大代表就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现场质询扬州市政府,扬州市政府正、副市长出面应答。

2015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关于水阁污水处理厂存在未达标排放问题的质询案》。

随着质询这一方式越来越多地运用,人大监督也将越发刚性,越发有力。

如何提出质询?

多少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如果不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如何提出质询案?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

谁来答复质询?

与询问的随问随答、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相比,质询案的答复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答复的形式,即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

二是答复的场所,即决定口头答复的,应明确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三是答复的时间,即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还是闭会期间答复,以及具体的答复日期。

质询案通常应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无法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征求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里的“发表意见”,通常应针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中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要求进一步答复的意见,或者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一般不宜提出质询案没有涉及的新问题要求答复。如果提出新的问题,实际是提出新的质询,应当依法提出新的质询案。

质询案得到答复后,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通常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对答复不满意怎么办?

为了充分发挥质询的监督作用,监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再作答复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也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根据此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这里的“负责人”,是指受质询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副职领导人,包括政府或其部门正副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但不包括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这样规定,一是以示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二是以示受质询机关对答复意见的负责态度。

(信息来源:山东人大网)